大紫大紅的RWA,早就被深圳幣圈玩明白了



目前RWA 大致有兩種模式:傳統資產代幣化和專案募資型。

作者:劉紅林

先前有長期在深圳搞錢的幣圈朋友來曼昆做客交流,聊到圈內今年大熱的RWA(Real World Assets 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這位朋友表示不能理解。說那些研究機構的人天天分享的都太玄學了,不接地氣。我們深圳那邊早就把RWA 搞起來了。

深圳的朋友之所以能夠憑藉實力將RWA 落地,就是因為他們沒有把事情想的那麼複雜。

要知道,絕大多數心心念想搞RWA,原因其實不複雜:要嘛是為了更好的賣貨,要嘛是為了更好的錢。

知道紅林律師多少懂一點區塊鏈的緣故,有不少惦記著Web3.0 第二成長曲線的老闆們常常會跟紅林律師交流,說區塊鏈產業RWA 挺火的,我現在有個專案想法,不知當講不當講。

我的經驗是,通常這樣開頭的朋友,都還沒有被幣圈傷害過,對圈內還留存著人傻錢多的粉紅色印象。

這不科學。

拋開那些一上來就是為了圈一波錢跑路的項目不說,根據我對行業情況的粗淺了解,目前在通過RWA 的路線上,大致有兩種模式:

一種模式是傳統的資產或是項目的代幣化。例如發行一個Token 往往是商品或傳統資產的銷售動作,對於持有者來說除了轉手向其他人賣掉外,還能向發售方進行提貨,這種情況本質是透過Token 的方式來作為商品持有和商品二手流轉的憑證,類似國內人們群眾都熟悉的月餅和大閘蟹券,隻是它上鍊成了Web3 版本。透過區塊鏈的不可竄改型避免專案方的超發募資,方便持有者之間的流轉,甚至還能透過NFT 的方式讓持有這件事本身變得很稀缺、很好玩。

在這種模式下,法律合規並不會是特別大的問題,因為對於夠購買你的產品的用戶,無論是中心化的帳戶資產,還是去中心化的資產憑證,並沒有質的差別,能吃能用能轉讓,這事確實沒啥毛病,對於發售方來講,多了個銷售的故事和營銷的抓手,還不違法,這挺好。

另外的一種模式是專案募資型。即將發行的Token 錨定了類似股權、債權、專案分紅權益,專業術語叫做「價值捕獲」。然後在計畫啟動之初面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眾進行宣傳、推廣。專案未來的收益通常會作為招商引資的抓手,這種情況下,如果專案可靠確實帶大家賺錢了,那麼這種玩法問題並不大,因為用戶沒有虧損他也沒有理由來搞你,畢竟這事情說到底還是一個合夥投資經營的行為,但可惜不是所有的成年人都能理解盈虧自負的道理,所以但凡項目不小心虧了,那你可得小心,作為律師我們看到的撕破臉的投資人往往選擇直接報警,說你這專案是CX,是非法集資。

第二種模式往往是傳統不懂區塊鏈的老闆+ 幣圈資源小能手的組合模式。最常見的情況是,老闆想擁抱未來試水Web3,經人介紹認識了能策劃的小能手,於是他們就來做整個的策劃方案,幫忙撰寫項目白皮書,盡可能的將自己有生以來掌握的區塊鏈名詞都往上面懟,力爭高大上讓用戶讀的雲裡霧裡。然後上鍊發行若乾Token,再助力客戶向目標群體進行銷售,朋友覺得不錯的也會推薦其他朋友來購買,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尺度大一點的就會有返傭,但優質的項目基本也不需要人拉人。畢竟區塊鏈專案的募款大家也知道的,金額通常不會很大,所以對於參加RWA 投資的朋友來說,不過是多了個投資的小生意,單一專案虧損了也能接受,畢竟我的團長我的團,這單不行換個單還能跟。這種模式操作簡單,專案交付短平快,深受深圳速度的朋友們喜愛。

以上內容僅做資訊的參考,不夠成實操的指引,大家看完明白了就行,避免被打著區塊鏈名義的操盤手給忽悠。

回到紅林律師一貫的幣圈風險防範的主題,對於國內的朋友,如果你想搞RWA 來解決賣貨或者早期找天使投資人的玩法,考慮到國內政策的尺度問題,紅林律師給到大家幾個小建議:

1.項目盡量用海外公司主體在海外來進行,畢竟中國人不騙中國人。這海外也不用太遠,選擇香港就夠用,畢竟你的工作人員和銷售對象還都是在國內,成本低,往來也方便。

2.在市場推廣環節,盡量先進行小範圍的內測,畢竟熟人好下手,對你和專案的虧損忍耐力也高一點,不要一上來就在網路上搞大規模的CX,做生意的都知道,散客不隻錢少,事情也多。

3.在產品廣闊空間和預期收益方面,可以合理展望,但別太誇張,更別拍胸脯寫在產品介紹和購買合約裡說這事ta 穩賺不賠。一方面是經營虧損可能會導致專案方壓力過大掉頭髮;另一方面,這麼整的玩法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的風險會很大。

4.穩妥起見,可以找稍微懂一點的律師諮詢下,至少能將公司設立、投資達成、產品推銷環節主要的硬核刑事法律風險降低下,畢竟創業嘛,虧錢可以,虧人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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