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



1月2日,上海公積金髮布《關於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

全文如下:

為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就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認定

繳存職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國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認定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關於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頭期款款比例

1、對於認定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頭期款款比例為50%;

2、對於認定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貸款所購住房位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及嘉定、青浦、鬆江、奉賢、寶山、金山6個行政區全域的,最低頭期款款比例為40%。

本通知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2024年1月3日前受理的公積金貸款按原政策執行,2024年1月3日(含)後受理的公積金貸款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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