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刊文:虛擬貨幣結算支付型幫助行為的犯罪認定



未向財經獲悉,人民法院報刊文《虛擬貨幣結算支付型幫助行為的犯罪認定》,文章指出了三種犯罪認定情形:第一如果幫助者在詐騙行為實行終了前未與他人通謀,並在詐騙罪既遂後故意為其提供虛擬貨幣結算支付的幫助,該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二如果幫助者在詐騙行為實行終了與他人就詐騙形成了意思聯絡,其行為應被認定為詐騙罪的共犯;第三如果詐騙罪未既遂或財物不具有犯罪所得的三個特徵(財產性、違法性與確定性),但幫助者明知他人實施詐騙,提供虛擬貨幣結算支付服務的,應認定為詐騙罪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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