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拍案|靠貸款吃貸款! 國開行湖北分行一原副行長勾結多人假投資真受賄,退休後事發被監管終身禁業



財聯社10月2日訊(記者彭科峰)
近年來,政策性銀行在依託優惠政策利用信貸支持地方企業發展等方面成效顯著,但也有不法份子利用職務便利中飽私囊。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就披露了這樣一個鮮活的案例——國家開發銀行湖北省分行(下稱國開行湖北分行)因為存在向違規項目發放貸款; 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 貸款管理不審慎,形成不良等被罰款240萬元,時任該行副行長楊德高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10月2日,財聯社記者査詢發現,楊德高勾結湖北仙桃市地方投資平臺相關負責人以投資之名行受賄之實,獲利數百萬元,最終案發被查。 2021年2月,檢察機關依法對楊德高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但庭審結果尚未公佈。

對此,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銀行信貸人員掌握著巨大的權利,加強監管是必然之舉。 不過,近年來已經出現了類似“假投資真受賄”、“股份代持”等不少隱藏較深的行賄、受賄行為,查處難度較大,亟待多部門配合和大數據等先進科技手段的介入。

國開行湖北分行和地方共建中小企業融資平臺楊德高“結緣”仙桃

權威資料顯示,楊德高,男,漢族,1958年9月生,湖北天門人,大學學歷,1980年9月參加工作。 1996年09月至2006年07月,歷任國家開發銀行武漢分行信貸處處長、計財處處長、財會處處長、綜合業務處處長,湖北省分行經營管理處處長、客戶一處處長、客戶四處處長; 2006年07月至2016年09月,任國家開發銀行湖北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18年09月,楊德高退休。

而據相關文書披露,楊德高被公開的部分違法犯罪經歷,正是發生在他擔任國開行湖北分行客戶四處處長的工作期間。

財聯社記者獲悉,2001年4月,仙桃市人民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湖北省分行合作搭建仙桃市中小企業融資平臺,平臺下設“一會兩臺”,即仙桃市中小企業信用協會、仙桃市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仙桃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 其中,由仙桃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代表仙桃市政府向擔保公司和投資公司進行投資。

2004年4月,擔保公司、投資公司正式成立,城投公司在兩家公司都是第一大股東。 為方便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管,時任仙桃市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陳啟發擔任投資公司董事長,時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張野擔任擔保公司董事長,時任仙桃市政協副秘書長謝大波擔任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總經理,楊德高作為國開行湖北分行時任客戶四處處長,管理、聯系仙桃地區相關貸款事宜。

2004年至2012年間,楊德高、陳啟發、張野、謝大波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辦理貸款申報、擔保、審批等環節為仙桃市中星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稱中星公司)提供幫助,在謝大波等人的幫助下,該公司多次通過融資平臺向國開行湖北分行、中國銀行、仙桃市農業商業銀行等銀行, 累計貸款24筆1.456億元用於該公司發展,其中從國開行湖北分行貸款6筆9600萬元。

勾結城投負責人假投資真受賄楊德高獲利數百萬

隨著和湖北仙桃市城投平臺負責人的關係越來越密切,楊德高也產生了謀取私利的念頭。

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經楊德高主動提議,陳啟發、張野與中星公司董事長趙某商議,由謝大波和陳啟發、張野、楊德高共同向中星公司投資200萬元,每年按150萬元固定獲取收益。 趙某為感謝謝大波等4人的幫助並希望繼續得到關照,對此表示同意。

在此期間,謝大波根據陳啟發的安排起草了《投資協議》,並與楊德高等人共同向中星公司出資200萬元,其中謝大波、張野各出資30萬元,陳啟發出資40萬元,楊德高出資100萬元。 2010年,經楊德高、陳啟發、張野與趙某商議,將固定收益調整為每年100萬元。 2008年至2014年間,中星公司按約定的固定收益分別給謝大波等4人的帳戶轉款,其中謝大波獲利120萬元,楊德高獲利400萬元,陳啟發獲利160萬元,張野獲利120萬元,4人合計獲利800萬元。

2020年9月,經湖北遠達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鑒定,上述200萬元投資款同期可從中星公司分得利潤合計51.35萬元,該4人出資200萬元的應得收益額為51.35萬元,該4人非法獲利共計748.6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楊德高等人的“投資”還採取了假名的管道進行。 有關部門事後查明,楊德高、陳啟發、張野、謝大波等人以戶名“陳新”名義在中星公司簽訂了投資契约。 檢方調取銀行流水記錄發現,楊德高於2006年9月以其侄兒楊某的名義在中星公司投資100萬元,陳啟發、張野、謝大波於2007年2月以“陳新”的名字在中星公司共同投資100萬元的資金進入情况。

同案人員自首導致案發檢方以受賄罪起訴楊德高

那麼,楊德高等人的違法行為是如何案發的呢? 據文書披露,仙桃市政協原副秘書長謝大波在仙桃市監察委員會立案前,主動向時任仙桃市政協主席周某主動反映了相關事實,最終楊德高、陳啟發、張野等人相繼被接受調查。

張野坦承,趙某的中星公司申請國開行湖北分行的相關貸款案程式必須經過投資公司和擔保公司,相關材料都需經過張野、陳啟發、謝大波的簽字。 他們以“陳新”的化名入股中星公司200萬元,不變更工商登記註冊資訊,2008年至2010年按照每年75%、2011年至2013年按照每年50%給予固定收益。 2014年趙某將固定回報和本金退還後,三人退出入股。

當地法院一審認為,謝大波、楊德高等人利用職務之便為中星公司在貸款方面謀取利益後,共同以“陳新”名義在中星公司投資200萬元,每年獲取50%–75%利潤,其本質上是借投資回報之名,行收受賄賂之實,應當以受賄論處。

2020年7月21日,官方宣佈,楊德高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接受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2021年1月,國家開發銀行湖北分行原副行長楊德高(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湖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21年2月,楊德高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黃岡市人民檢察院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但現時其庭審結果尚未公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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