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財經獨家:估值談不攏 陳偉星擬起訴幣安 趙長鵬強勢回應“四無四不”?



圍繞幣安股權爭議的幾幢公案,真相究竟如何?
8月31日晚10點,陳偉星的一條朋友圈引發關注。他指自己當年只花5分鐘,決定投資(幣安)幾千萬人民幣。三年後公司年收入百億,利潤大幾億美金,但創始人卻拖了三年不給股份。
他還表示,合同、打款記錄、聊天記錄全套都齊全,要打官司還得花幾千萬律師費。陳偉星對未向財經區塊鏈表示,目前正在籌備材料,準備起訴幣安。
這條朋友圈經過李笑來的傳播,開始發酵。
對此,幣安聯合創始人何一的回復是:幣安的代幣投資人及股權人均獲得了高倍回報,更感謝李笑來先生一直以來對幣安的持續關注,對李笑來在社交媒體對幣安及CZ個人的負面言論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9月1日,陳偉星在朋友圈說:他創辦的公司遵循“無確權、無實體、無報表、無權利、不分紅、不分幣、不回購、不可轉”,在此基礎上,請股東們“公平商業談判”解決,如有“詆毀”公司行為,就別怪公司不客氣。這個“他”疑似指趙長鵬,也有說法“四無四不”是趙長鵬對律師的要求。陳偉星還對未向財經區塊鏈表示,由於投資幣安的股權不被確權與轉讓,多個海外頂級基金已經支付定金卻無法購買。
趙長鵬的“四無四不”沒有得到幣安方面的回應,無法確定這一回復的真偽,還只是一種談判的策略,事實上幣安也提出了回購方案。
多名熟悉內情的人士對未向財經區塊鏈獨家證實,陳偉星等投資者在2017年7月左右、即幣安創始的時間進入,幣安對於投資人退出,給出的解決方案為分期現金回購。何一對未向財經區塊鏈表示,幣安作為沒上市的公司,股權投資人均可現金退出。
問題出在了估值上。有消息稱,幣安只肯給出相當於其一年利潤(5-10億美金)的估值來進行分期回購,並且投資者無法將股份確權進行轉讓,也無法享受利潤的分紅。
不過,其他大部分股權投資者接受了幣安的替代方案(也有說法是將股權置換為BNB),因為這些投資者各有各自的產業佈局,隨著幣安勢力越來越廣,為了獲得幣安在生態、上幣等方面的支持,也讓他們不得不選擇妥協。陳偉星已經大半退出幣圈,並不受此掣肘,因此選擇發難。
未向財經區塊鏈獲悉,2017年7月時,幣安融資時給出的估值低於5億人民幣,陳偉星表示其投資幾千萬,應佔據5%-10%的股份。
目前幣安的市值多少?非上市公司估值確實存在難度。一般而言,或根據上一輪融資時的估值金額,或根據行業同類型公司的估值。按照前者幣安有利;按照後者,參考估值80億美金的Coinbase,對早期投資人有利。
除了股權投資者,圍繞幣安創立之初的糾紛,還有兩樁公案。
首先是和全球第一風投紅杉資本的紛爭。據財經報道,2017年8月25日紅杉和幣安達成投資意向書並後續簽署。紅杉向幣安投資6000萬人民幣與貸款3000萬人民幣,佔股10.714%,估值約5億人民幣。12月14日幣安對紅杉提出估值太低。
隨後紅杉把幣安告上法庭,抗議幣安與紅杉以外第三方進行投資談判,違反簽訂的“排他”條款。12月27日紅杉申請禁令禁止幣安跟其他投資者談判,香港法庭批准了禁令。但是2018年4月24日,香港高等法庭在一審判決書中宣佈撤銷禁令。
紅杉和前述陳偉星等投資人不同的是,紅杉只是簽署了投資意向書(TS),而非投資協定,也沒有打款,因此以“排他”條款起訴,更多是一種威懾。陳偉星等投資人不僅簽署了投資協定、進行打款,甚至有的還在法律意義上成為股東。
有趣的是,紅杉“投資禁令”幫忙攪黃的一些投資,可能也讓幣安保留了更多股權。幣安最後只接受了新加坡“央企”淡馬錫旗下祥峰投資的戰略投資,更多是為在當地辦公有一個“靠山”。
另一樁公案,是原火幣商務負責人張力控訴趙長鵬沒有給到承諾的、寫上白皮書的顧問費。在陳偉星發佈朋友圈後,張力說:2017年趙長鵬1CO拉的幾十個顧問(每人)千分之一的代幣,除了寶二爺的他變相兌現,其他都啞巴吃黃連。當然這個“只有語音以及記錄”,並沒有法律合同。何一對此的回應是“請問有合同嗎”、“可以走法律程序”。
可以看出,幣安在2017年創始時確實也無法判斷會發展如此之快,加上CZ和何一都比較年輕,自身財力有限(有報道稱從十幾歲時候開始,趙長鵬就開始承擔家庭開支),因此早期以較低估值給出了大量股權與平臺幣,誰知幾個月後行業開始超乎想像地飛速發展。
幣安2017年7月進行募資時,位元幣價格在2000多美金,幣安財務非常困難,因此甚至需要向紅杉借款。而4個月後的11月份,位元幣價格飆升到11000美金,加上94接收競品用戶,幣安估值暴漲。因此出現了後續的諸多糾紛。
類似事情其實也出現在位元大陸身上。位元大陸16年以10億美金估值,與IDG、創新工場、紅杉、新天域等簽訂了TS,17年時估值暴漲,並且位元大陸已經不需要錢,但仍完成了10億美金估值的相應投資。
對於陳偉星等早期投資人的糾紛,行業資深人士表示了兩種看法。
一種看法認為,對於不允許轉讓、低價分期回購等,確實很不合理。但投資人在法律上起訴也不容易,因為加密貨幣公司的實體非常模糊,尤其是幣安這種倡導分佈式辦公的公司。我們無法確認,最初幣安是使用哪個海外實體與投資人簽約,以及合同中是否存在限制性條款。
另一種看法認為,無論是投資人還是顧問,投入的僅僅是錢,或者說形象,並沒有付出太多。而交易所創始人承擔了公司運營最重要的責任、義務甚至巨大風險。公司飛速成長帶來巨大收益,投資人似乎也應該有所退讓,一些傳統投資行業的邏輯不完全適用。
目前雙方仍在磋商之中,不排除未來妥協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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