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監管迎變革!事關多層嵌套投資、合格投資者門檻……



昨日,證監會就《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私募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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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私募行業出現一系列亂象,華軟新動力由於多層嵌套投資踩雷東莞洛克資本老闆跑路…..這表明,私募行業監管仍存在漏洞。

今年7月,國務院發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為全面落實其中要求,證監會對《私募辦法》做出修訂和完善。

據介紹,私募基金在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直接融資、支持科技創新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截至2023年10月,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2萬家,管理基金數量超過15萬只,管理資產規模約21萬億元。

具體來看,新的檔案主要有以下幾點重大修改。

一是,重新設定差異化合格投資者門檻,維持原《私募辦法》對於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實繳金額不低於100萬元的要求,將單只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實繳金額從1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並對投向未託管、代銷、投向不動產、單一標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實繳金額不低於500萬元,其中投向單一投資標的的自然人單筆實繳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

二是,私募基金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或者私募基金,所投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其他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者私募基金,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母基金不計入投資層級,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這也意味著,像華軟新動力這樣的多層嵌套投資以後將不復存在,私募基金因此而暴雷的可能性減少。

三是,完善全鏈條監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經營範圍、股東、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等提出持續性規範要求。

細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職責,強調應當履行主動管理職責。進一步豐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合夥人的禁止性行為要求。

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業務範圍,包括私募基金投資管理、為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業務。

明確規模以上管理人、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原則,同時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投資、分支機構設立等行為作出要求。

四是,細化分類監管。根據私募基金主要投資標的劃分產品類型,劃定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同時由證監會指導基金業協會做好私募基金投資負面清單管理。

按照《私募條例》要求,對不同類型私募基金作了差異化的實繳規模安排,保障基金的投資能力和投資策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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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一投資者私募基金、單一標的私募基金等特殊產品形態,明確了差異化的條件和監管要求。

此外,為平穩過渡,對存量機構和產品設置了過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稱、經營範圍、實繳資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應當在一年內完成整改。

私募基金嵌套層級應當在兩年內完成整改,對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規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許新增募集規模或新增投資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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