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期貨3年虧損兩百多萬,“60後”投資者將期貨公司告上法庭,判决來了



投資430多萬元炒期貨虧損超200萬元,“60後”投資者將期貨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文書顯示,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就楊某燕與華泰期貨有限公司(簡稱“華泰期貨”)等機构之間的期貨交易糾紛作出一審判決,楊某燕關於華泰期貨、 華泰證券宿遷洪澤湖路證券營業部(簡稱“華泰證券洪澤湖路營業部”)未履行適當性義務、賠償其投資損失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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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虧損200多萬元

根據判決書,2018年5月7日,楊某燕就近前往華泰證券洪澤湖路營業部,提出期貨開戶的要求。

作為普通投資者,楊某燕填寫了由30道選擇題構成的《風險承受能力問卷》。 選項顯示,楊某燕是一比特頗有資產和經驗的投資者:雖然最高學歷是為高中及以下; 但她與配偶均有穩定收入的工作,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5-20萬元; 可投資資產為10-100萬元; 已取得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註冊會計師證書或註冊金融分析師證書的一項及以上; 過去一年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超過16個; 對證券期貨產品及相關風險具有豐富的知識和理解,傾向於自己做出投資決策; 對股票、基金等權益類品種投資經驗超過兩年; 投資頻率較高,在交易活躍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額為10萬元-30萬元; 投資年限10年以上; 擬用於期貨投資占比為30%-50%,主要交易類型為“投機”。

隨後,楊某燕還簽署了《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普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匹配意見告知與風險揭示確認書》等開戶檔案。 《普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匹配意見告知與風險揭示確認書》載明,楊某燕是C4類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適配R1、R2、R3、R4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期貨經紀業務中的商品期貨屬於R3級別,金融期貨、商品期權、原油期貨屬於R4級別。

從2018年5月開戶,到2021年4月的三年時間裏,楊某燕的期貨帳戶多次出現風險,先後被强平6次。 她陸續轉入了資金431.8萬元,陸續轉出資金179.64萬元。 除支付給華泰期貨的手續費40.78萬元外,共投資虧損金額211.39萬元。

是否履行適當性義務?

2021年4月,楊某燕向證監會投訴華泰證券洪澤湖路營業部未就其開立期貨帳戶審慎盡責。 江蘇證監局調取了其開設期貨帳戶的全部資料,經審查,未認定華泰證券洪澤湖路營業部在從事期貨中間介紹業務的過程中存在任何違法、違規之處。

因投訴未能獲得滿意的結果,楊某燕以未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為由,將華泰期貨和華泰證券洪澤湖路營業部訴至廣州中院。

因無力負擔訴訟費用,楊某燕只主張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包括華泰期貨收取的手續費,其餘部分為投資損失。

廣州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華泰期貨、華泰證券洪澤湖路營業部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義務。

楊某燕主張,華泰證券洪澤湖路營業部沒有充分瞭解其基本情况、財產狀況、交易知識和經驗、專業技能相關資訊,反而協助填寫風險測評資訊,並賦予與其投資能力嚴重不匹配的C4投資者身份。 華泰期貨未提示交易風險,未進行回訪檢查,對於投資者分類未作出合理的調整。

對此,華泰期貨辯稱,楊某燕訴請的事實和理由只有一個,即華泰期貨違背了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 而根據其開戶及交易的過程,楊某燕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華泰期貨已盡到了投資者適當性義務。 華泰證券洪澤湖路營業部辯駁稱,其具有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資格,也不存在楊某燕所述的“指引和協助其填寫風險評測資訊”的行為。

法院判決自擔風險

廣州中院強調,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 從在案證據可以得出,華泰證券作為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构,既不向楊海燕提供期貨交易服務,亦不銷售期貨產品,所以其地位既不等同於金融服務提供者,亦有別於金融產品的銷售者或者代銷者。 在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並未要求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券商履行適當性義務。

同時,廣州中院指出,華泰證券洪澤湖路營業部配備了具有期貨從業資格的工作人員,公示了期貨中間介紹業務的相關資訊,通過華泰證券開發的漲樂財富通APP簽署了相關檔。 鑒於楊某燕也未能舉證證實華泰證券洪澤湖路營業部工作人員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性陳述行為或者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廣州中院認為其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關於華泰期貨是否有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問題,廣州中院認為,
華泰期貨製定了多項制度和業務規則,已經建立風險評估及相應管理制度。
由於風險測試中投資者的資訊由投資者自己提供,金融機構沒有且事實上也不可能去履行逐項核實投資者資訊真實性的義務,所以
因投資者故意提供虛假資訊產生的後果,應當由投資者自負。
根據楊某燕的自認,在風險故意提供大量虛假資訊的事實成立,並導致華泰期貨對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錯誤。 應自擔風險。

廣州中院同時指出,證券從業資格、期貨從業資格和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條件為高中以上,即使楊某燕勾選了其學歷為高中及以下,華泰期貨亦不能僅囙此斷定沒有前述從業資格。

最後,楊某燕簽署了多份檔案的事實,可以證明華泰期貨已經向其告知收益、交易成本和主要風險因素,未損害其知情權。

綜合以上分析,廣州中院認為楊某燕的主張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駁回全部訴訟請求,並負擔1.38萬元訴訟費用。

華泰期貨為華泰證券子公司。 截至2023年上半年末,華泰期貨淨資產為48.07億元,當期營業收入14.88億元,淨利潤1.45億元。 合併利潤表顯示,期貨經紀手續費淨收入3.04億元,同比增長0.88%。

近期,證監會以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結合公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市場競爭力、持續合規狀況,對期貨公司進行綜合評價。 華泰期貨在2023年分類評估中延續了AA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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