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官:挖矿不属于非法行为 但不提倡



《新闻晨报》:日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朱某为了“挖矿”,利用担任某公司网络维运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维护的客户电脑上安装显卡和矿工软件、远程控制软件等,非法控制他人电脑共计25台,用于网上“挖矿”获取“以太币”,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6万余元。以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办案法官指出,虽然当前单纯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尚不属于非法行为,但该行为不符合绿色、低碳、节能的社会新风尚,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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