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判例: 倒賣 USDT 賺差價被判非法買賣外匯非法經營



未向財經獲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眾號發文指出,被告陳某與黃某進行泰達幣交易約81.4萬個,按當天人民幣與美元的匯率進行兌換共計人民幣510萬餘元;租車返程途中被公安幹警人贓俱獲,交易款項被當場扣押;大埔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陳某、李某利用買賣虛擬貨幣的形式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官解釋:本案被告人用現金以低於平臺的價格收購“幣圈”散戶的泰達幣,再按美元的當天匯率轉賣,賺取中間差價並從中獲利。根據本案主犯的供述,其為了收購泰達幣倒賣獲利,甚至向銀行貸款,貸款數額高達上百萬。這種大筆資金通過泰達幣兌換成美元的行為,必然會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也極大幹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擾亂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屬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應當予以懲治。
劉揚律師分析文章指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置法依據不足;本案中的買賣虛擬數位貨幣行為,也不屬於列舉的非法金融活動;如果沒有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復函,法院是不能據此作出判決。
劉揚律師介紹了更多案情細節: 2021年11月,陳某做起現金買賣虛擬貨幣的業務,其向認識的幣圈散戶收購 USDT 再倒賣給收購方,從中賺取差價。每次交易的牌價由收購方定價,收購方對比 USDT 的價錢和其他虛擬幣種當天牌價,計算出有賺的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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