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個人和單位購買新能源汽車繼續給予免費專用牌照額度支持



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制訂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的通知。

《實施辦法》總體上延續了上一輪政策安排,對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繼續給予免費專用牌照額度支持。具體有以下三處修訂:

一是調整部分個人用戶的申領要求。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來滬人員,由上一輪政策要求“申請之日前24個月內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12個月”,調整為“申請之日前36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

二是調整申請個人擁有車輛條件,由上一輪政策要求“個人名下沒有使用本市專用牌照額度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調整為申請人名下既“無使用本市專用牌照額度登記的新能源汽車”,也“無非營業性客車額度證明”,還“無使用非營業性客車額度註冊登記的機動車(不含莫耳託車)”,通俗地講,就是要求個人名下“既無新能源車,也無燃油車(滬C號段車輛除外)”。

三是調整單位用戶申領要求。對單位用戶申領新能源汽車牌照,在上一輪政策要求“信用狀況良好”基礎上,增加“在本市繳納的職工社會保險人數超過5人,或者單位自申請之日前1年在本市連續繳納稅收”的要求。

原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制訂的

《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規〔2023〕2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資訊化委、市商務委、市交通委、市警察局制訂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14日

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國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有效推進本市大氣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工作,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加快發展,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實施辦法所適用的新能源汽車,是指已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國家其他相關車型目錄,在本市使用,符合本實施辦法管理規定的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本市公共交通汽車、巡遊計程車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實施辦法施行的總體協調,對本實施辦法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市經濟資訊化委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總體推進和協調;受理新能源汽車車型登記,指導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以下統稱“新能源汽車廠商”)落實本實施辦法明確的責任,並對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評估;指導新能源汽車廠商提供充(換)電設施配套服務;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交通委、市警察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受理並核查消費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車受讓人)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以下簡稱“專用牌照額度”)申請,並出具確認憑證;細化並落實新能源汽車及車用動力蓄電池數據採集與監測管理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車用廢舊動力蓄電池監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負責管理新能源汽車專用營運額度(以下簡稱“專用營運額度”),並指導相關營運企業予以申領;會同市經濟資訊化委發放專用牌照額度。

  市警察局負責辦理新能源汽車相關登記,會同市交通委細化新能源貨運車輛通行證支持辦法。

  市商務委負責指導監督二手新能源汽車市場規範運營。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建設和運維“一網通辦—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申領一件事數據平臺”,確保各部門數據交互及時穩定。

  第四條(消費者)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消費者,包括單位用戶和個人用戶。

  單位用戶是指本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當前信用狀況良好,且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人數超過5人或申請之日前1年在本市連續繳納稅收的企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個人用戶是指信用狀況良好、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且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相關情形的下列人員:

  (一)本市戶籍居民;

  (二)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自申請之日前36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來滬人員;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達到標準分值,且自申請之日前6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來滬人員;

  (五)持有有效身分證件,且自申請之日前6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籍人員。

  本條所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相關情形包括:當前駕駛證狀態為超分、停止使用、暫扣、吊銷或扣留情形;自申請之日前1年內(含申請日)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累積記分達到12分。

  第五條(專用牌照額度)

  本市在非營業性客車總量控制的原則下,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用於非營運的,免費發放專用牌照額度。

  個人用戶申領專用牌照額度,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本人名下無使用本市專用牌照額度註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

  (二)本人名下無非營業性客車額度證明;

  (三)本人名下無使用非營業性客車額度註冊登記的機動車(不含莫耳託車)。

  使用專用牌照額度註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報廢以及辦理轉讓和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失竊手續的,專用牌照額度自動作廢。

  第六條(專用營運額度)

  按照本市現有營運車輛額度管理相關規定,新增營運額度時,優先發放專用營運額度。

  使用專用營運額度註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辦理轉讓和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等手續的,按照本市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使用專用營運額度註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更新時,僅限於更新純電動汽車或燃料電池汽車,不得更新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

  第七條(通行便利)

  貨物運輸企業購買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或燃料電池汽車用於載貨運輸的,市相關部門支持相關車輛在本市載貨汽車限行區域通行,並優先核發《貨運汽車通行證》。

  第八條(車型登記)

  新能源汽車廠商銷售的新能源汽車需享受專用牌照額度政策,且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新能源汽車廠商應當通過本市指定平臺完成車型資訊登記,市經濟資訊化委對登記資訊進行確認。

  第九條(專用牌照額度申領)

  本市通過“一網通辦—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申領一件事”等窗口,辦理新能源汽車確認憑證審核事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申領專用牌照額度時,可以按照規定渠道和程式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市經濟資訊化委對消費者提交的申請材料和新能源汽車廠商提交的銷售車輛合格證明等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專用牌照額度申領條件的,發放確認憑證。

  市交通委憑確認憑證等相關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發放專用牌照額度。

  第十條(車輛註冊登記手續辦理)

  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專用牌照額度、相關稅費憑證等材料,按照現行機動車註冊登記有關程式,向市警察局申請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車輛轉讓和變更)

  在本市註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所有權發生轉讓或在共同所有人之間變更,符合《機動車登記規定》有關情形,且受讓人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受讓人可以申領專用牌照額度,並向市經濟資訊化委提出申請。市經濟資訊化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放確認憑證。市交通委根據確認憑證,發放專用牌照額度。受讓人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發生所有權轉移時,市經濟資訊化委不再向受讓人發放確認憑證。

  第十二條(公共數據採集)

  市經濟資訊化委委託的獨立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承擔本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市級平臺建設、運營維護、數據研究和資訊發佈等工作。第三方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規範新能源汽車數據處理活動,及時向相關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三條(廠商責任)

  新能源汽車廠商銷售新能源汽車,享受本實施辦法有關政策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承擔相應責任:

  (一)新能源汽車廠商具備較強的研發和生產能力,向消費者提供完善的銷售及售後應急保障服務,嚴格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汽車維修技術資訊公開實施管理辦法》等明確的責任和義務,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相關監管部門開展的產品質量檢查。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和質量保障要求,並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新能源汽車廠商銷售新能源汽車時,主動出示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車輛參數證明文件。消費者申請專用牌照額度時,新能源汽車廠商向消費者和相關審核部門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車輛資訊,將充(換)電設施建設納入銷售服務保障體系,承擔為消費者提供符合智能化技術要求和安全標準的充(換)電設施的義務。相關充(換)電設施配套滿足消費者實際需要,並符合本市管理要求。

  (三)新能源汽車廠商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確保新能源汽車及裝載的車用動力蓄電池具備相關數據採集能力,並主動向消費者告知第三方機構實施數據採集和遠端監控的依據、範圍和用途。

  (四)進口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在境內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是獨立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主體,按照相關規定向海關監管機構申報。進口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應當符合我國有關質量標準、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並滿足我國強制性認證和進口許可規定。

  新能源汽車廠商應當嚴格落實上述責任,及時向市經濟資訊化委遞交企業責任評估自查報告。

  第十四條(車用動力蓄電池監管)

  新能源汽車廠商或其指定的車用動力蓄電池生產廠商承擔廢舊車用動力蓄電池溯源和回收主體責任,可以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34014-2017),對車用動力蓄電池進行編碼管理,具備對車用動力蓄電池全過程監管和追溯能力。

  新能源汽車廠商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當將車用動力蓄電池編碼納入銷售合同主要條款。二手新能源汽車所有權轉讓交易時,轉讓方應當在新能源汽車廠商和車輛流通管理部門指導下,開展車用動力蓄電池編碼過程溯源採集,並將電池編碼納入車輛所有權轉讓合同主要條款;對未完成車用動力蓄電池編碼採集的,二手新能源汽車所有權轉移時,本市不再發放專用牌照額度。

  消費者使用新能源汽車,不得擅自拆裝、丟棄車用動力蓄電池。新能源汽車發生報廢的,車輛或車用動力蓄電池所有人應當主動將車用動力蓄電池交還至有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拆卸處置。

  第十五條(退出機制)

  新能源汽車廠商對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性和一致性、銷售及售後服務能力、廢舊車用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置、落實消費者充(換)電條件等承擔主體責任,應當協助相關部門開展事中事後監管。新能源汽車廠商未履行上述責任,經市經濟資訊化委等相關部門提出整改要求後,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暫停享受本實施辦法相關支持政策。

  第十六條(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資訊化委、市商務委、市交通委、市警察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管理。

  消費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車受讓人)對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新能源汽車廠商對車型登記資訊、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資訊、材料,騙取專用牌照額度的,市經濟資訊化委撤銷確認憑證,市交通委收回專用牌照額度,市警察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收繳新能源汽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消費者將非營業性新能源汽車用於經營性用途或未按照有關規定處置車用動力蓄電池的,一經查實,相關資訊記入上海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在本實施辦法施行期間禁止申請專用牌照額度。

  第十七條(有效期)

  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八條(附則)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調整和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本市將適時調整本實施辦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今後本實施辦法有關標準和規定如與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警察局

  2023年12月11日

聯系郵箱:0xniumao@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