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券業首家進行“反向討薪”,光大證券印發薪酬追索扣回細則



財聯社9月29日訊(記者劉超鳳)
證券業也開始“反向討薪”了。

財聯社記者獨家獲悉,光大證券今日製定並印發《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追索扣回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要求各部門、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各營業部遵照執行。

《實施細則》中規定了扣回超額發放薪酬的七種情形,包括考核結果弄虛作假、錯誤發放薪酬、違反黨紀、問責處理等等。 這或是證券行業第一家率先宣佈“反向討薪”的券商。

據悉,去年財政部引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强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要求金融企業要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支付和追責追薪機制。 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規定適用於已離職或退休人員。 現時,銀行業已率先錶範,包括招商銀行在內的多家銀行執行了績效薪酬追索。

光大證券執行薪酬追索扣回

光大證券表示,這是為了貫徹落實巡視整改、財政部、證監會以及光大集團對薪酬追索扣回工作的管理要求,促進公司穩健經營和高品質發展,按照“應追盡追、應退盡退”的原則並結合公司實際情况製定。

《實施細則》中規定了扣回超額發放薪酬的七種情形。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光大證券可以視情况向有關人員追索扣回超額發放的薪酬:

(一)發生財務報表重述等情形,導致薪酬所依據的財務資訊發生較大調整的;

(二)績效考核結果存在弄虛作假,在考核中存在故意隱瞞的情况,對自身風險應報未報,或人為調整收支,導致考核結果不能如實反映經營情況的;

(三)績效薪酬分配未見分配規則、分配依據不足、缺少集體決策,績效薪酬分配存在代領套領等違規情况的;

(四)其他違規或基於錯誤資訊發放薪酬的;

(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違反黨紀的;

(六)根據《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規問責管理辦法》,員工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經營風險或者重大風險損失負有責任的;

(七)其他經公司認定需要追索扣回的情形。

其中,針對情形一至情形五,根據調整情况,追索扣回其相應期限內的薪酬; 對於情形六至情形七,以相關决定為依據,執行薪酬的追索扣回。

因受到黨紀處分、組織處理、問責處理等,或因被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調查或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導致無法正常履職的人員,光大證券止付其當期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薪酬,年度終了依據考核結論,或調查結束依據調查結論最終清算,多退少補,不足部分進行追索扣回。

如果因同一事項同時受到黨紀處分、組織處理或問責處理的,薪酬追索扣回金額按照孰高原則確定。

銀行業率先“反向討薪”

2022年8月2日,財政部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强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金融企業要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支付和追責追薪機制。 金融企業應當製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對於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使得金融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給金融企業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並履行公司治理程式後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追回, 並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 績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則上與相關責任人的行為發生期限一致。 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規定適用於已離職或退休人員。

據悉,《通知》適用於國有金融企業,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含國有實際控制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國有金融投資運營機构,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构。 其他金融企業可參照執行。

銀行業已率先進行“反向討薪”。 今年以來,已有超過20家A股、H股上市銀行的年報中出現“追索扣回”相關字眼,包括了多家國有大行和股份行。

比如:2022年,招商銀行對2876名員工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5824萬元,折合人均約2萬元; 渤海銀行追索扣回370人績效薪酬1760萬元,折合人均約4.76萬元; 九江銀行績效追索扣回總金額為163萬元,但未披露涉及的具體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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